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三。手术治疗中 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 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 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 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 造成严重后果者,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 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 错报检查结果 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十 医、护,药 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 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 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 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4 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6 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 缺失一侧眼球.8 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 主要脏器受损 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 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 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 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 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 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 双耳听力明显减退 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 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 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 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 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 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 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 造成组织 器官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