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 发错药 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 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 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 造成严重后果者.七 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十 医.护.药 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 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 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功能障碍的 均属技术事故。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第七条,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 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 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 8,胃 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 双上肢功能全废。12 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 含双下肢高位截肢 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 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 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 两耳全聋、3 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 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 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 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 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 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 除拇指外 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 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 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