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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三 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 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 敷料 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 发错药,写错用法 用量.贴错标签 毒 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检验 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医、护 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 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 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均属技术事故,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第七条。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 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 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 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 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 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 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 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 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 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 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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