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 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四 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 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 婴儿死亡者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八 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 用量.贴错标签、毒。限 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 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 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 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五条、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 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第七条、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 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 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 双上肢功能全废 12 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 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 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 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 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 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 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 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 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 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 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 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 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