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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中小学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 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第五条。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七条 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 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规划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 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第十条、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第十一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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