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勤工俭学 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第三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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