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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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