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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 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发展改革。规划 国土资源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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