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筑物顶部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 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四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随意悬挂 张贴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主次干道两侧工地不设置封闭围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举办节庆 文体,商业等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货运车辆沿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经营机动车辆清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九、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十一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一,建设单位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一百元罚款.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五,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处理完毕。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予以放行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中止运行的车辆由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 从事商业活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规划。工商行政,房产,城市管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处罚,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通知,视为送达,第四十一条,侮辱 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二。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 情节严重的,三、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四 不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五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