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 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 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 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第二十九条.户外横幅 条幅 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三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建筑物 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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