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户外广告 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标语牌。灯箱 画廊、橱窗等设施 位置应当合适 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 第二十九条,户外横幅 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招标 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 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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