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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 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 美观、破损。陈旧 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第二十九条.户外横幅 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 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 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 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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