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 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 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第二十九条 户外横幅 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招标 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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