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 画廊.橱窗等设施 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 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第二十九条.户外横幅。条幅 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招标 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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