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 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 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 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 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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