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 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 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 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 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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