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油饰 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 从事商业活动的 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 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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