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 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 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 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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