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 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 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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