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第三十二条 进行建筑物,道路 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第三十四条.规划.城市管理 市容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规划.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维护查处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建设、国土资源 园林 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的有关信息。告知工商行政 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商业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 执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第三十六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