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封闭围挡。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扬尘,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 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设施冲洗车辆.运输车辆出场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有关要求.停工的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四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 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运输车辆严禁超载 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