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封闭围挡.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扬尘.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设施冲洗车辆,运输车辆出场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有关要求。停工的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四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建设 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 飘散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 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