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清洁 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 建工,市政公用,园林 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 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 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