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 隔离带 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 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建工,市政公用 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