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经验 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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