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 含构筑物。道路 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 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 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 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