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 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 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 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 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