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 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 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 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 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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