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 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 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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