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 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 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