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 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 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 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