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 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 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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