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 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 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 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 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 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 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 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