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行人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 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 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 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 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 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 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 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 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