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 行人 非机动车.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第十八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 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 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 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 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 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 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 清障车拖曳 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 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 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 停靠 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 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