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 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 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 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 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 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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