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 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 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后位灯 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