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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 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 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 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 路线 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 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 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 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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