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 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 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 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 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 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 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 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 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