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 非机动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 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 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 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 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 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