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 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四,除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八 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涉路施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到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给予修复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三条,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第十四条,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第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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