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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 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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