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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 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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