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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 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 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 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 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 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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