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 处3000元罚款、二,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的,处1万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