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 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 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 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 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 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 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