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 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 未经设计 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 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 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 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 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 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 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