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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 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 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 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 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 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 增加水量等 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并结清水费 第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 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 5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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