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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 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 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 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 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 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 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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