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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 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 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 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 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 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 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 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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