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 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 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 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 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 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 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 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 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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