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 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 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 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 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