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工作履行地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核发职业性健康监护证,五,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持证上岗,职业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责,有权进入有害作业单位了解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职业卫生监督员发现作业场所已经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急性中毒或者严重职业危害情况时、有权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 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对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被监督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本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害作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