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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一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 一、为首次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 二。对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三,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四。对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 五、对退休前已被列入职业病观察对象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有害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有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记录.存档制度,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有害作业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和间隔时间,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健康检查费用由有害作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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