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一.未设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三 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无相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二 生产或者使用新化学品未登记备案的.三.未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五 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六 未配置职业病防治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安排职业病患者检查治疗或者未将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八,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处理或者隐匿不报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按每人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二,未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的,三、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有关的作业的、第三十七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检测、检查,诊断资格,未经资质认定从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其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无效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强迫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的,由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阻碍职业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职业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