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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 按时送到指定地点.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 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第二十四条,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 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 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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