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 卫生 人事、劳动保障,民政 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报刊.广播 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 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第七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第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