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 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 出境或者升学 第三十四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 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 以暴力 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 战时拒绝 逃避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