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 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 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 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 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