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 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 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 出境或者升学。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 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拖欠,截留 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 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 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