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 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 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 出境或者升学.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 假户籍 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 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 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