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五条。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 农业户籍义务兵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非农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优待金统筹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县,市 区,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 对在边防 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2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50。荣立一等功或者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100.对直接征集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未就业或者失业人员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尚未就业的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本县。市.区 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本县 市 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 可以按本设区的市的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 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从优待金中扣除.和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并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其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按其基本工资发给优待金,实行聘用制的 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第二十九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就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 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劳动保障部门和退伍安置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单位必须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第三十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不予安置。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日不到人民政府退伍安置机构报到或者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二.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180日不报到的、对前款规定不予安置的义务兵.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关系。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退伍义务兵.平时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业户籍义务兵退伍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被批准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直接征集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