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 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第十七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第十九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第二十条。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 新兵审定必须坚持集体审定的原则。在审定新兵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的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医师、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现役 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