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有关机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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