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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四 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 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六 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三、农业 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 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 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七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 修建码头等项目 落实血防措施,十 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第七条、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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