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消灭血吸虫病 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 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 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四 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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