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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 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四 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 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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