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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 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四 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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