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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 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 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三 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四。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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