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防和治疗,第十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 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血防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血防意识,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期、集中开展血防宣传教育,血防区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血防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能力、第十二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应急处理措施控制疫情、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湖沼型,山丘型血防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模式、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 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在重点防治区、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应当整合资源 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区。血防工作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第十四条、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存在权属纠纷等为由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第十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并结合血防工作特点,积极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十六条、药物杀灭钉螺工作采取专业灭螺与群众灭螺相结合方式进行,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七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 地点。种类 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的渔民、船民集中的码头和集散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血防区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家畜粪便,第十八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水上作业人员的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免费向水上作业人员发放抗血吸虫基本药物,督促水上作业人员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第十九条.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第二十条、人,家畜血防应当同步进行,血防区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家畜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第二十一条、血防区有钉螺的草洲实行封洲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区放牧、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洲禁牧的范围、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的草洲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封洲禁牧重点区域设立围栏。开挖隔离沟、防止人、家畜感染。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洲禁牧长效机制,制定封洲禁牧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禁牧措施 监管职责和资金安排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封洲禁牧工作,血防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封洲禁牧区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二十二条,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草洲利用模式,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和扶持当地农民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牛 羊 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结构调整 发展家禽养殖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防工作 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 阻断标准和消灭标准的血防区。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措施 巩固防治成果 防止出现新疫情。血防区和非血防区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 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告知公众、增强防范意识,第二十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开展血防应用技术研究 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提高血防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