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街道、乡镇 村可以通过扶持或者举办福利企业,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适当安置具有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就业、第二十二条、各类福利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民政,工商 税务等部门办理审批登记、领取证照的手续,并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减免税费,并在生产,经营。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提供场地.信贷等.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康复扶贫工作,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和物资,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实行特别扶助,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 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七条,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 生活福利、劳动保险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因职工残疾而歧视对待。企业在进行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