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一,在入学 转正,晋级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歧视对待残疾人的.二.无正当理由辞退残疾职工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其诉讼费用、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十九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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