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 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T 36-024-2014
  •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管理指南 DB36/T 1291-2020
  •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DB36/ 1282-2020
  • 九江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DB3604/T 001-2020
  • 江西省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DB36/T 1231-2020
  • 关于印发《南康区2019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细化方案》的通知 康建字[2019]36号
  •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 36/J001-2011/T
  • 江西省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口规范 DB36/T 1296-2020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康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 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第十二条,盲童学校 聋哑学校、弱智学校 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 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 生活自助具 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 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第十五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 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 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 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