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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残疾评定 第七条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第八条。负责残疾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并为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提供方便 第九条.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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