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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井冈山,庐山 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 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 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 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 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 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 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 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 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森林防火重点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春节,清明 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 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 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 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 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 应当检查清理火场 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 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 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 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二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 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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