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 工伤等社会保险 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