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 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三 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 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第二十九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四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六,其他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