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第三十七条,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 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