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字,2013.236号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7月19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 4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1,27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江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41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 SO2 和氮氧化物、NOX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及各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实现。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环保部与省政府。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市 区 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以及市政府.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中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重点减排项目的,必须在保证年度减排目标不变,减排量不减的前提下。由县、市。区 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报请市政府并经省政府批准方可调整.列入国家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须报经环保部同意方可调整,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 以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县 市,区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抽查复核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定、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第八条.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7月底前 市环保局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资料审核 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一.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以上未完成。二 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责任书,落实,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以上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 市,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第十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撤消授予该地区在环保领域的市级荣誉称号,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好班子等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 弄虚作假的地区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第十三条,地方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