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 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 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