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 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 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 胁迫。利诱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 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 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