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 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 威胁.殴打。三 聚众闹事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 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 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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