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 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 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 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 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 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