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 警戒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 拦截车辆 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 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 胁迫 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 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 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 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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