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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 治疗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 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经接待完毕 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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