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 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 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 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