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 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 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 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 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 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