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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 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 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 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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