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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滞留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四 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 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 自残 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 胁迫、利诱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 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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