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 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 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 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 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