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 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 拦截车辆 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 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