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 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下级机关办理、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可以直接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四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 信访人姓名。名称 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 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 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 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