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 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五 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活动应当依法 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