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五 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 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三 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五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不服的申诉。再审申请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三 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四 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五 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三。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五,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 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 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 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