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农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