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 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 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辖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