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 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协议,招标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 抵押,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 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六、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 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二,改变土地用途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 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 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