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第三条,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 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 控告。第八条 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