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 农田林网健全,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 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地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设的指导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 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