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 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二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 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地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开发 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设的指导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 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