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二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 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农业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新开发 复垦和整理耕地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地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设的指导工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 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