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 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 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二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并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地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设的指导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 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