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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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