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的完整 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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