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 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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