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 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 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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