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到期开放的档案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一 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二、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满五十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 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档案馆不得提供他人利用和公布.第二十六条,档案的公布可以采用下列途径.一、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二,宣传媒体公布档案原文、三,展览.陈列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四,出版发行档案史科汇编,五 在公用信息网络上传播档案原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凡持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利用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将档案的复制件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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