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 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消防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三十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赔偿标准 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后确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