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 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 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 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二 列入市,县。市 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 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四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 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 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撤销。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 保密 保护、鉴定,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第二十条,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 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 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 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