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 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 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 室,接收范围的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四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撤销。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保护 鉴定 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第十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第二十条.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 防盗 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监控 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