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 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 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第十五条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 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撤销 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 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第十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第二十条.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 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