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 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第十五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 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 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四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撤销。合并,转制 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保护。鉴定,销毁 统计。利用等制度。第十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第二十条 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 防高温.防尘 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 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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