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八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一、各级综合档案馆 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