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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 县,市 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三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负责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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