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一。各级综合档案馆 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