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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 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 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 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 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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