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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八条,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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